【上訴候判】涉披露廉署受查人罪成判囚 林卓廷上訴指裁判官錯誤理解控罪範圍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11/10 17:26

最後更新: 2023/11/10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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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早前被裁定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今就定罪提出上訴。資料圖片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早前涉於3個記者會上,披露涉元朗7·21事件被廉署調查的警方指揮官游乃強資料。經審訊後,林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囚4個月,准保釋候上訴,上訴聆訊今(10日)於高等法院進行。上訴一方指披露的資料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並非屬條例涵蓋範圍,質疑原審裁判官錯誤理解罪行範圍;暫委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3個月內頒布判決。

上訴人林卓廷(43歲),早前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游乃強之身份,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1)。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4個月,准保釋就定罪提出上訴。

上訴一方指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1)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原審裁判官錯誤地理解控罪的應有範圍,並於考慮條文中的合理辯解錯誤加上額外要求。

上訴一方指出, 條文清楚指出被披露的受調查人身分,須被廉署正就第II部所訂罪行受查,根據條例亦屬廉署的調查範圍權力,而第II部罪行包括貪污、收受利益及賄賂等。上訴一方認為「受調查人」已被確切定義為被廉署正就第II部所訂罪行受查,本案上訴人披露游乃強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受查,涉及普通法罪行,若原審裁判官將之納入第30(1)範圍中,法庭將會無限擴大範圍及違反條文。

上訴一方指本案源於7.21事件,原審裁判官推敲因調查相關而演譯條文,做法錯誤。原審裁判官於裁決時又指,披露令證據直接或間接流失,邏輯上錯誤,因有關披露並不會令人想及與賄賂罪有關,結論是無限擴大條文範圍。

律政司一方回應則時指,上訴人稱披露令公眾知悉警方於7.21事件處理手法及有機會構成公眾及秩序危機,希望令警方收回成命。惟上訴人於首次記者會已質疑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已清楚帶出訊息,及至其後的記者會,上訴人仍刻意披露游受查已屬不必要,不認為屬合理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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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